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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企業專區平臺 租用服務合約書
為保障臺端權益,請於租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由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執行 OOO年度(簽約年度) 創業大學校計畫之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企業專區平臺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成為企業專區會員前,詳細審閱「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企業專區平臺租用服務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書)所有內容,當臺端點選「送出申請」鍵後,即表示已於至少三日之合理期間內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合約書所載之內容。
立合約書人
OOO(申請租用服務企業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以下簡稱乙方)
提供本服務之網址:https://www.smelearning.org.tw/
營業地址:104097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99號8樓
統一編號:04193850
客戶服務專線:0809-091-011、02-7742-0595
客戶服務電子信箱:vivian.lu@cisanet.org.tw

第一條 會員規範
一、本合約書係乙方與擬註冊租用本服務之甲方間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乙方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合約書辦理。
二、若甲方填寫申請資料或提供證件不實,乙方得不予同意該申請、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權利,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條 申請租用程序
一、甲方申請本服務程序,應檢具【企業組織學習專區】申請表、勞保局被保險人計費清單第一頁(掃描電子檔)及企業證明文件(請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掃描電子檔)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掃描電子檔)或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畫面截圖))提出申請。甲方填寫於申請表上之資料及所附證明文件,應保證為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導致發生糾紛或致乙方、第三人發生損害,概由甲方負全部之責任。
二、若甲方不實填寫申請資料時,乙方保有終止合約及不退費的權利,甲方不得異議。
第三條 合約書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於乙方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送出申請』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經乙方審核通過將以網站系統回覆予甲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合約書成立。
第四條 本服務內容項目與服務費用
一、本服務內容項目與服務費用依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網站之企業專區公告內容為準。
二、本服務提供每家企業擁有申請1次,30天免費企業專區試用方案,試用方案內容依據企業專區公告內容為準,試用期間以帳號開通日起算30天,甲方得於試用期間內隨時停止本服務。
三、甲方得依本款規定,就所租賃之本服務中未使用的部分申請退費,甲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1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1個月計算,但若為甲方違反本合約書,致使乙方終止服務,則乙方不負補償、賠償責任,甲方亦不得請求退費。
四、甲方欲終止本服務時,應於租用到期前30個日曆天提出申請,並親自向乙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且繳清所有費用。
五、甲方因違反本合約相關規定或欠費致被暫停租用者,仍應支付停止租用期間之租費。
六、甲方違反本合約書之任一條款規定,乙方得視情形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提供本服務,至甲方改善違約情況為止。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甲方同意遵守本合約書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管理規範及流程,並瞭解上述規範及流程等內容,本處保有不定時檢討更新之權利。
二、甲方應按照本服務的頁面提示及約定申請程序支付相應服務費用。
三、甲方可使用本服務自行建立企業專區教學資料、圖片及相關資訊。甲方擁有其前述資料之所有權,並獨立承擔與其相關的法律責任。乙方就甲方所發布之資訊無須負責。
四、甲方不得利用使用本服務所提供的資源和服務上傳、下載、儲存、發布如下資訊或者內容,亦不得為他人發布該等資訊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設置URL、BANNER連結等):
1. 涉及國家秘密或安全的資訊;
2. 任何含有違法內容的文章及影音,所謂違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色情、暴力、誹謗、人身攻擊、歧視等;
3.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資訊或其他有損於社會秩序、社會治安、公共道德的資訊或內容;
4.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境內任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國家政策的內容。
五、甲方不得進行修改或試圖修改本服務提供的系統組態或有破壞系統安全的行為。
六、如乙方發現甲方違反本條第一至五項任一規定之情形,有權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立即終止、暫停本服務或刪除違反該款規定之相應資訊等。
七、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聯繫方式。前揭人員如有異動,甲方應自行將變動後的資訊進行線上更新並及時通知乙方。因甲方所提供的人員資訊有誤或不完整,以及因甲方前揭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結果及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甲方註冊時自行設定之密碼即為日後登入本服務之憑證,對於登入密碼之保密責任由甲方自行全權負保管之責任。
九、甲方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得經乙方之書面許可,使用本服務的網頁截圖,但甲方必須保留本服務的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名稱,並得以清楚看到版權資訊。
第六條 本服務起訖期間計算
依乙方以E-mail方式告知企業專區開通日為準,且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服務期間終止日。
第七條 網站防護安全
甲方瞭解本服務有配置安全防護功能,惟乙方無法擔保其所提供的安全防護功能毫無瑕疵(如本服務的安全防護功能並不能保證甲方的硬體或軟體絕對安全),但乙方承諾將不斷提升服務品質及服務水準。所以甲方同意:即使乙方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但如上述瑕疵係當時行業技術水準所無法避免者,其將不被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同意和乙方一同合作解決上述瑕疵問題。
第八條 本服務維護時間及提供技術
一、 乙方提供本服務維護時間:依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網站之企業專區公告內容為準。
二、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支援內容:依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網站之企業專區公告內容為準。
三、 乙方將協助甲方處理非人為操作所出現的故障,但排除因甲方之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乙方控制範圍之內所能處理的事項。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
一、 甲方應保證提交於本服務的課程、對本服務的使用及使用本服務所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有任何第三人基於其版權、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因甲方使用本服務過程或結果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而向乙方請求賠償、提起訴訟或有興訟之可能,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承擔的費用或損失,並使乙方完全免責。
二、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技術或技術支援、軟體、服務等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乙方或乙方之合作廠商所有。除乙方或乙方之合作廠商以書面明示同意外,甲方無權重製、公開傳輸,及為進行公開傳輸而重製、改作、授權,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資源,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損失。
三、 甲方上傳至本服務之課程(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及影音),相關智慧財產權利均歸屬甲方所有,而甲方同意於本合約書目的範圍內授權給乙方於本合約書服務有效期間內使用;當合作廠商或如第三人對甲方上傳於本服務之稿件所含相關資訊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提出質疑或投訴,甲方有責任出示具體相關智慧財產權證明,並配合乙方處理投訴之相關工作。
四、 乙方對各項服務之正確、完整、安全、可靠、合適、時效、穩定、不會斷線及出錯,不負擔保責任。甲方所傳送之自製課程、檔案及其他資料,甲方必須自行另做備份。因傳送過程而造成自製課程、檔案及其他資料之遺失,乙方除有過失外,亦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第十條 保密義務
一、 保密資料係指:公司個資、員工個資及課程教材。
二、 本合約書任何一方之履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受僱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同意對獲悉的對方之上述保密資料予以保密,並嚴格要求接觸上述保密資訊的人員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
三、 本合約書條款涉及雙方使用者資訊和業務資料等,乃雙方須受到嚴密保護的重要資產及重要秘密資訊,倘發現有上述保密資訊洩露之情形,雙方應合作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損害結果及損失;如有洩漏情形,應負法律之責任並未受到本合約書之免除。
四、 本條不因本合約書之解除、終止或完成而失其效力。
第十一條 本服務終止
本服務如於期滿前終止,適用下列規定:
一、 甲乙經雙方書面同意,得終止本服務。
二、 甲方嚴重違反本合約書之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等,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服務。
三、 甲方理解並充分認可,雖然乙方已建立(並將根據技術的發展不斷完善)必要的技術措施來防禦包括電腦病毒、網路入侵和攻擊破壞(包括但不限於DDOS)等危害網路安全事項或行為(以下簡稱該等行為),但鑒於網路安全技術的侷限性、相對性以及該等行為的不可預見性,如甲方之網站因遭遇該等行為而給乙方或者乙方的其他的網路或伺服器(包括但不限於本地及外地和國際的網路、伺服器等)帶來危害,或影響乙方與國際互聯網或者乙方與特定網路、伺服器及乙方內部的通暢聯繫,乙方可決定暫停或終止服務。如果終止服務,將按照實際提供服務時間計算甲方應支付之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違反責任
一、 本合約書條款任何一方違約均須依法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二、 甲方理解,鑒於電腦、互聯網的特殊性,下述情況不屬於乙方違約:
(一)乙方在進行伺服器配置、維護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
(二)由於互聯網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方網站存取速度下降。
(三)乙方因受限於業界之現時技術水準,所提供之安全防護有所不足。
三、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連續72小時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務,甲方得終止本服務,但非乙方控制範圍之內的原因引起者除外。
四、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對任何間接性、後果性、懲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損害,包括甲方使用本服務而遭受的利潤損失承擔責任(即使甲方已被告知該等損失的可能性)。
五、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因違反本合約書條款所負賠償責任,以甲方所支付之服務費總額為限。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務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者,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 上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無法以人力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帶來之相關災害、電信骨幹電路中斷、電信部門技術調整、網路堵塞、駭客入侵等情形。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
一、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書或違反本合約書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本合約書之解釋、效力、履行及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十五條 其它
本服務頁面上的申請程序、收費方案、會員服務條款視為本合約書條款之附件,與本合約書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簽約單位:(企業名稱)

簽約日期:(企業申請租用服務日之次月1日)

2020.09 版